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金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3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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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3163号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金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金虎;金英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316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223号一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679425821X。负责人:刘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开,该分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该分行职员。被执行人:金虎,男,1970年10页24日出生,朝鲜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金英姬,女,1974年7月26日出生,朝鲜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金虎、金英姬借款合同纠纷(2020)津0103民初5428号民事调解一案,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要求被执行人金虎、金英姬依生效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经就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房产、社保缴费、公积金信息进行调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开发区私产房屋一套;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另,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朔审判员 戴世琪审判员 李晓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同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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