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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树国、郑荣飞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821执恢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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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执恢407号
  • 案件名称

    郝树国、郑荣飞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镇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
  • 当事人

    郝树国;郑荣飞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821执恢407号申请执行人:郝树国被执行人:郑荣飞,郑荣芳,刘宏宇,赵松青本院在执行郝树国与郑荣飞,郑荣芳,刘宏宇,赵松青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荣飞,郑荣芳,刘宏宇,赵松青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彦葆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单泽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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