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树国、郑荣飞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821执恢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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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执恢407号案件名称
郝树国、郑荣飞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镇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郝树国;郑荣飞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821执恢407号申请执行人:郝树国被执行人:郑荣飞,郑荣芳,刘宏宇,赵松青本院在执行郝树国与郑荣飞,郑荣芳,刘宏宇,赵松青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荣飞,郑荣芳,刘宏宇,赵松青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彦葆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单泽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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