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胡兆君、王家强海事海商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72执24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72执245号
  • 案件名称

    胡兆君、王家强海事海商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胡兆君;王家强
  • 案件缘由

    海事海商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72执245号申请执行人:胡兆君,男性,1958年6月16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陶玉松,辽宁星海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茂生,辽宁星海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家强,男性,1956年12月16日生,居民身份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本院在执行胡兆君与王家强一案中,已执行到位482768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七七街48号8-3-1的房产,经查,被执行人王家强已死亡,其继承人下落不明,该房产目前无法处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房产具备处置条件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永华审判员  贺 岩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笑千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