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兆君、王家强海事海商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72执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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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72执245号案件名称
胡兆君、王家强海事海商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胡兆君;王家强案件缘由
海事海商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72执245号申请执行人:胡兆君,男性,1958年6月16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陶玉松,辽宁星海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茂生,辽宁星海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家强,男性,1956年12月16日生,居民身份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本院在执行胡兆君与王家强一案中,已执行到位482768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七七街48号8-3-1的房产,经查,被执行人王家强已死亡,其继承人下落不明,该房产目前无法处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房产具备处置条件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永华审判员 贺 岩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笑千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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