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英、陈红侠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3财保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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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3财保180号案件名称
周立英、陈红侠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洋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周立英;陈红侠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3财保180号申请人陈红侠,女,生于1974年9月5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申请人周立英,男,生于1981年9月23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申请人陈红侠与被申请人周立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红侠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立英的银行账户存款(包括互联网金融账户)908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陈红侠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红侠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立英银行账户存款(包括互联网金融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总额908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费110元,由被申请人周立英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史瑾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金恒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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