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阳华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8执1457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8执145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阳华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阳华英;全裕华;衡阳市楷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8执14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北路35号。法定代表人:王中魁,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阳华英,女,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被执行人:全裕华,男,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衡阳市楷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南三角线26号。法定代表人:黄**水,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阳华英、全裕华、衡阳市楷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申请执行人正在与被执行人就还款一事进行协商,向本院申请以和解长期履行的方式结案,如协商不成再恢复执行,并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拍卖,本院认为,应以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20)湘0408号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易 晖审 判 员  彭 仁审 判 员  熊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农 雷代理书记员  李文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