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洪俊、辽中县新民屯镇新东居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终13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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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3987号案件名称
曹洪俊、辽中县新民屯镇新东居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曹洪俊;辽中县新民屯镇新东居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民终139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洪俊,男,汉族,1984年4月29日出生,住辽宁省辽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晗,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中县新民屯镇新东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辽中县新民屯镇新东村。法定代表人:魏国龙,系村委会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涛,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曹洪俊因与被上诉人辽中县新民屯镇新东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东居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91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曹洪俊上诉请求:要求撤销原判,驳回新东居委会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承诺书签订是以欺诈胁迫方式签订的,如果不签订,就不办理拆迁手续,并且当时是在空白纸签订,内容是后补充的。新东居委会自认的签订时间和落款时间不一致。新东居委会辩称,要求维持原判。新东居委会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曹洪俊偿还新东居委会白茬地补偿款135000元;2.诉讼费由曹洪俊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24日,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新民屯镇新东村、新西村、张三家村镉污染土地地上物拆迁的公告》。该公告发布前,曹洪俊自行耕种新东居委会辽中县新民屯镇新东居民委员会所有的4.5亩土地,新东居委会、曹洪俊双方未签订合同,曹洪俊也未向新东居委会交纳承包费。2018年11月1日,新民屯镇人民政府发布《新民屯镇镉污染土地地上物拆迁补偿方案》,该方案中第三条第1款中载明:白茬地:地上物不足3万元/亩的按3万元/亩补偿。曹洪俊于2018年11月24日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曹洪俊在得到大棚拆迁补偿后,首先将承包费和白茬地补偿款(每亩3万元)交回村集体账户。曹洪俊在承诺人处签名、按手印。嗣后,曹洪俊向新东居委会补交了案涉4.5亩土地的土地承包费。曹洪俊与新民屯镇人民政府签订铁西区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款协议书。征收曹洪俊案涉的4.5亩土地。确定给付曹洪俊补偿款金额为377642元。曹洪俊已领取该笔补偿款。一审法院认为,曹洪俊一直耕种案涉4.5亩土地,虽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但曹洪俊向新东居委会补交了案涉4.5亩土地的土地承包费,新东居委会也收取了该承包费,说明新东居委会、曹洪俊对该土地的承包关系的确认。新东居委会与曹洪俊建立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曹洪俊向新东居委会出具的承诺书,写明案涉4.5亩土地征收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则,亦是曹洪俊真实意思表示,曹洪俊应当按承诺履行义务。现曹洪俊已领取了案涉4.5亩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曹洪俊应该按照承诺履行自己的义务,将补偿款中的135000元给付新东居委会。关于曹洪俊抗辩称,曹洪俊所获得的补偿款均为地上物补偿款。白茬地补偿是指没有地上物,征收部门给付的最低补偿标准。因此曹洪俊不能以补偿项目中均为大地地上物补偿就不履行承诺,因此对曹洪俊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新东居委会提供的新民屯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写明该份承诺书并非是新民屯镇地上物拆迁补偿谈签的必要要件,即新民屯镇拆迁过程中不需要此承诺书。地上物拆迁补偿谈签不需要该承诺书,这一事实并不影响承诺书本身的效力,曹洪俊作为承诺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因此,对曹洪俊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曹洪俊辩称,曹洪俊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承诺书。曹洪俊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曹洪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中县新民屯镇新东居民委员会补偿款1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曹洪俊负担。二审期间,曹洪俊提交镇政府2021年3月16日情况说明一份、镇政府2021年2月24日情况说明一份、承诺书情况说明一份、明细表一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新东居委会与曹洪俊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但曹洪俊事实上已耕种案涉土地,新东居委会收取曹洪俊补交的承包费,故双方的土地承包关系成立。双方的土地承包关系真实有效,当事人应当受其约束。曹洪俊于2018年11月24日出具的承诺书中载明,承诺曹洪俊在得到大棚拆迁补偿后,首先将承包费和白茬地补偿款(每亩3万元)交回村集体账户。曹洪俊已补交案涉4.5亩土地的承包费。曹洪俊已领取案涉土地的补偿款,应当按照承诺书内容给付新东居委会补偿款。现曹洪俊主张承诺书存在效力问题,但曹洪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份承诺书为曹洪俊受胁迫的情形下所签订,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对于曹洪俊要求不给付案涉4.5亩土地补偿款的上诉请求,本院无法支持。综上所述,曹洪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曹洪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惠丽审 判 员 相 蒙审 判 员 王 纪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徐 瑶书 记 员 焦晓宇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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