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辉、彭晓帅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1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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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执1293号案件名称
侯辉、彭晓帅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侯辉;彭晓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24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侯辉,女,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彭晓帅,男,199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本院在执行侯辉与被执行人彭晓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侯辉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624执1293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徐 东审判员 :赵明月审判员 :贲喜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 王 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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