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县陈生义建筑设备租赁站、庆阳怡通劳务派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022民初30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民初3051号案件名称
环县陈生义建筑设备租赁站、庆阳怡通劳务派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环县陈生义建筑设备租赁站;庆阳怡通劳务派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曙东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1022民初3051号原告:环县陈生义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甘肃省环县耿湾乡四合原村陈原队。经营者:陈生义。被告:庆阳怡通劳务派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东大街96号。法定代表人:刘秀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艾义人,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巍杰,该公司副经理。被告:王曙东,男,汉族,1971年8月2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原告环县陈生义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庆阳怡通劳务派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曙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环县陈生义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环县陈生义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环县陈生义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409元,减半收取704.5元,由环县陈生义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 判 长 苟治保人民陪审员 段新峰人民陪审员 唐 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耿 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宗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1047号之一 下一篇 吕慧连、江阴市若侨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39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