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华与刘景辉、王凤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3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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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3245号案件名称
王丽华与刘景辉、王凤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丽华;刘景辉;王凤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3245号原告:王丽华,女,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刘景辉,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王凤侠,女,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王丽华与被告刘景辉、王凤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王丽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凤侠、刘景辉二人立即偿还自原告所借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二被告共诉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01月04日,被告王凤侠、刘景辉二人称养猪无钱购买饲料向原告借款叁万元,并口头承诺2018年12月底前全部还清借款,并给原告出了借条。可是当还款日期已过,原告就向二被告索要借款,但二被告都百般推拖,拒不还款。原告无奈,只有将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并判如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王丽华诉状中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刘景辉、王凤侠送达法律文书,本案视为王丽华诉讼的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丽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王丽华。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梦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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