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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华与刘景辉、王凤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3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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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3245号
  • 案件名称

    王丽华与刘景辉、王凤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丽华;刘景辉;王凤侠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3245号原告:王丽华,女,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刘景辉,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王凤侠,女,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王丽华与被告刘景辉、王凤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王丽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凤侠、刘景辉二人立即偿还自原告所借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二被告共诉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01月04日,被告王凤侠、刘景辉二人称养猪无钱购买饲料向原告借款叁万元,并口头承诺2018年12月底前全部还清借款,并给原告出了借条。可是当还款日期已过,原告就向二被告索要借款,但二被告都百般推拖,拒不还款。原告无奈,只有将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并判如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王丽华诉状中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刘景辉、王凤侠送达法律文书,本案视为王丽华诉讼的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丽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王丽华。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梦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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