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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2021)黔0424行审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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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424行审7号
  • 案件名称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行政处罚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黔0424行审7号 申请执行人: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机构地址: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龙潭街道塔山停车场。 负责人:孙志祥,职务: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528009726107T。 被执行人: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关索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何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061033404D。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关综执行罚决字[2021]第004号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审 判 长  欧诗敏 审 判 员  王文玉 人民陪审员  郭屏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许钰平 书 记 员  伍 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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