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克勤、刘义君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02民初3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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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02民初3149号案件名称
任克勤、刘义君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任克勤;刘义君;承德乾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02民初3149号原告任克勤,男,195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委托代理人蔡文杰,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义君,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祁浩,河北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乾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迎宾佳苑B区商务中心楼BG-6层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634442401。法定代表人杨占忠,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玉杰,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克勤诉被告刘义君、承德乾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任克勤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义君、承德乾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克勤撤回对被告刘义君、被告承德乾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400.00元,由原告任克勤负担。审 判 员 樊晓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荣利书 记 员 赵子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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