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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克勤、刘义君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02民初3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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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02民初3149号
  • 案件名称

    任克勤、刘义君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承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任克勤;刘义君;承德乾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02民初3149号原告任克勤,男,195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委托代理人蔡文杰,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义君,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祁浩,河北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乾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迎宾佳苑B区商务中心楼BG-6层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634442401。法定代表人杨占忠,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玉杰,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克勤诉被告刘义君、承德乾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任克勤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义君、承德乾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克勤撤回对被告刘义君、被告承德乾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400.00元,由原告任克勤负担。审 判 员 樊晓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荣利书 记 员 赵子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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