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汇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安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02执1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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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821号案件名称
西安汇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安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西安汇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安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02执1821号西安汇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安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汇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安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902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安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汇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安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汇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600元、逾期利息1591.7元,共计41191.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5元、执行费52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安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汇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600元、逾期利息1591.7元,共计41191.7元。并向本院缴纳了案件受理费415元、执行费524元。现申请执行人已将案件款全部领取并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182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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