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磊成、何文刚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3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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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3558号案件名称
向磊成、何文刚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向磊成;何文刚;何文龙;郭强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558号原告:向磊成,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培乾,巴中市平昌县江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文刚,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何文龙,男,194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波,巴中市平昌县白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强,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向磊成与被告何文刚、何文龙、郭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向磊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磊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磊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向磊成负担。审判员 潘虹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冰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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