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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飞飞、李宗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022民初3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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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民初3369号
  • 案件名称

    张飞飞、李宗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飞飞;李宗哲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1022民初3369号原告张飞飞,男,汉族,1987年1月2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居民,现住环县老城安置区37号。身份证号:622822198701260039。被告李宗哲,男,汉族,1994年3月2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居民,现住环县田园小区。身份证号:622822199403260051。原告张飞飞与被告李宗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张飞飞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飞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敬雪峰人民陪审员  唐 珍人民陪审员  康云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赵 蕾书 记 员  吕盈盈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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