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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大江、张仕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3民初1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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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民初1576号
  • 案件名称

    林大江、张仕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冕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林大江;张仕兵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3民初1576号原告:林大江,男,汉族,1974年11月10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被告:张仕兵,男,汉族,1987年1月26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大江与被告张仕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大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大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洪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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