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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成钦、孟德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32民初1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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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32民初1401号
  • 案件名称

    郑成钦、孟德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郑成钦;孟德朋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32民初1401号原告:郑成钦,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平乡县。被告:孟德朋,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原告郑成钦与被告孟德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成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郑成钦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成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成钦承担。审判员  梁春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彦政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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