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成钦、孟德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32民初1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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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32民初1401号案件名称
郑成钦、孟德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郑成钦;孟德朋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32民初1401号原告:郑成钦,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平乡县。被告:孟德朋,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原告郑成钦与被告孟德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成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郑成钦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成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成钦承担。审判员 梁春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彦政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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