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佳文、都吉达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吉0204执恢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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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吉0204执恢96号案件名称
邓佳文、都吉达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邓佳文;都吉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吉0204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邓佳文,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都吉达,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邓佳文与被执行人都吉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204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72万元及利息、罚息、诉讼费,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到吉林市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登记信息。2、本院到车辆管理所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现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3、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到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中国人寿保险的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到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案在诉讼期间保全查封了登记在房产土地名下的归都吉达所有的房产,上述房产经一拍、二拍、变卖、因无人竞买均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但上述房产流拍价不足以抵债本案标的。5、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周边调查及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连彭审判员 林程程审判员 张亚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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