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高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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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814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高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高奎;姚晶晶;刘海君;金海丽;苏秀建;王俊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8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晶辉,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曲鸿福,职务清收主任。被执行人:高奎,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姚晶晶,女,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刘海君,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金海丽,女,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苏秀建,男,1958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王俊荣,女,1963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申请执行高奎、姚晶晶、刘海君、金海丽、苏秀建、王俊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9)黑0321民初1347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223.9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7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奎、姚晶晶、刘海君、金海丽、苏秀建、王俊荣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高奎、姚晶晶、刘海君、金海丽、苏秀建、王俊荣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高奎、姚晶晶、刘海君、金海丽、苏秀建、王俊荣拘留十五日的决定。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12日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高奎、姚晶晶、刘海君、金海丽、苏秀建、王俊荣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人行、不动产、婚姻。经查,被执行人高奎在财付通账户中有存款500元、金海丽在财付通账户中有存款865.73元、王俊荣在财付通账户中有存款396.65元本院已依法冻结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高奎、姚晶晶、刘海君、金海丽、苏秀建、王俊荣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高奎、姚晶晶、刘海君、金海丽、苏秀建、王俊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其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再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高奎、姚晶晶、刘海君、金海丽、苏秀建、王俊荣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审查,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9月24日被执行人高奎、姚晶晶、刘海君、金海丽、苏秀建、王俊荣尚欠执行标的16461.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7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9)黑0321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贵彪审判员 付云升审判员 王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秋月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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