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志辉、张俊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22执8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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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22执859号之一案件名称
范志辉、张俊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范志辉;张俊岳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22执8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范志辉,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俊岳,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范志辉与被执行人张俊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822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55万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张俊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限制消费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俊岳的存款、支付宝、财付通、车辆、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张俊岳此前在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龙游县人民法院及本院另有多个被执行案件未能执行到位;张俊岳名下有×××徐工牌汽车(2013年出厂),本案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2021年6月29日至2023年6月28日),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范志辉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9月24日,本案所有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张俊岳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其作出罚款并拘留15天的决定,请求公安协助控制,同时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范志辉。其表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张俊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22执8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要求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至少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克长 审判员吴玉仙 审判员郑风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叶剑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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