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学义、中安正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2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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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2459号案件名称
窦学义、中安正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窦学义;中安正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2459号申请执行人:窦学义,男,195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中安正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船营区。法定代表人:许时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钟基军与被执行人中安正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204民初303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款3841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8月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4日等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及人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信息。3、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到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到吉林市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5、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到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6、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吉林市船营区北极街进行周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7、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司法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涉案房屋未进行初始登记,暂无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柏森审判员 林程程审判员 邱连彭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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