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镇赉县信禾米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吉0821执1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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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吉0821执1341号案件名称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镇赉县信禾米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镇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镇赉县信禾米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吉0821执134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被执行人:镇赉县信禾米业有限公司,孔繁生本院在执行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与镇赉县信禾米业有限公司,孔繁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镇赉县信禾米业有限公司,孔繁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彦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万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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