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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华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华容县凤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3执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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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3执893号
  • 案件名称

    华容华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华容县凤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华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华容华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容县凤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3执893号申请执行人:华容华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桥西路。法定代表人:白祖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华容县凤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华容大道东路135号。法定代表人:邓小云,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华容华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华容县凤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华容县凤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各一份,责令华容县凤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每日143元的标准向华容华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赁期限内的租金及租赁期限届满后的实际占有使用费,华容县凤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10000元保证金作为租金予以核减;华容县凤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租赁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向华容华罡房地产支付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925。但被执行人仅履行部分义务。另查明,2021年8月5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华容县凤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车辆、工商注册、证券和互联网银行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21年8月13日,本院在华容县房地产管理局对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及收益类保险购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8月23日对上述财产情况进行了复查。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丰思行审判员  易新华审判员  徐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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