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璟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起县沁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626执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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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802号案件名称
陕西璟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起县沁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陕西璟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起县沁源工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26执802号 吴起县沁源工贸有限公司、陕西璟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起县沁源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璟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起县沁源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民初40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陕西璟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吴起县沁源工贸有限公司混凝土款217392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095.5元,执行费24139.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璟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吴起县水务局有保全款,2021年8月16日吴起县水务局将保全款汇入本院执行局账户,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兑付了申请执行人吴起县沁源工贸有限公司2103764.58元,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12095.5元,执行费24139.92元。剩余案件款70227.42元,经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璟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足额存款,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依法扣划并支付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起县沁源工贸有限公司。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陕西璟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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