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洪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25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2560号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洪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洪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256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1888号。被执行人:谢洪军,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洪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吉0204执25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柏森审判员 邱连彭审判员 林程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彬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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