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国平与吉林市朝阳江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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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2469号案件名称
史国平与吉林市朝阳江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史国平;吉林市朝阳江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国平,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朝阳江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叶朋,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史国平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朝阳江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2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国平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史国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史国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史国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笑飞审判员 赵翠霞审判员 郝振翔二Ο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鹤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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