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午阳、马超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2执12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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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执1281号之一案件名称
高午阳、马超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高午阳;马超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22执1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午阳,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马超,男,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午阳申请执行马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款正在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2执128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曹 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荣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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