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其他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广飞、刘广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55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556号
  • 案件名称

    刘广飞、刘广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渭南市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广飞;刘广飞;肖解民;肖解民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556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195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城南锦绣6号楼五楼西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渭南市华州区天门路38号2号家属区1栋3单元402室。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依据生效的(2021)陕0503民初6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案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归还借款本金21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75元及执行费3206元。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其名下的车辆已因另案采取了查封措施。后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1558元,与另案申请执行人徐卫荣、郝文博申请执行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按比例参与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肖某某受偿6169元。其他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件短期内难以执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可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刘某某作出限制消费令。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根平审   判   员   冯继忠审   判   员   高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许天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