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坤厚、张志华等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撤销裁定书(2021)陕0115执异7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5执异79号
  • 案件名称

    李坤厚、张志华等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撤销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李坤厚;张志华;韩大爱;张秦勃;刘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执异79号案外人:刘斌,男,198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申请执行人:李坤厚,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临潼区组。被申请人:张志华,男,195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临潼区瑞麟郡府西北角别墅。本院在执行李坤厚与张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的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志华名下的位于西安市临潼区XX路XX大厦XX号楼XX单元XX层XX室【房屋所有权证编号:西房权证临字第16358号】房屋一套。案外人刘斌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因申请人李坤厚与被执行人张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已对被执行人张志华名下的位于西安市临潼区XX路XX大厦XX号楼XX单元XX层XX室【房屋所有权证编号:西房权证临字第16358号】房屋一套解除查封,故案外人刘斌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刘斌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志豪审  判  员 党宏侠  审  判  员 韩晶晶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 官 助 理 杜  遥书  记  员 朱  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