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赵骥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0191民初16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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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91民初16503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赵骥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赵骥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0191民初1650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30号、32号以及28号附1-5号。负责人:刘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杏,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系公司员工。被告:赵骥,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高新支行)与被告赵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男9月3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高新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高新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骥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786.03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9月2日前的利息1335.42元,之后的利息以9786.0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21年9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截止2021年9月2日前的违约金、分期手续费1595.63元;2.本案诉讼费由赵骥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6日赵骥填写了中国邮政储蓄信用卡申请表等,向邮储银行高新支行申请使用信用卡,声明知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个人卡)章程》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金卡及普卡领用合约》,知晓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赵骥领取信用卡后多次透支使用,但并未按约还款,邮储银行高新支行催收无果依法提起诉讼。赵骥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材料和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6日,赵骥填写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该申请表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第三条第一款约定,如赵骥未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全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持续计息,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第三条第7款约定,赵骥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邮储银行高新支行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须按照最低货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最低10元)支付滞纳金;第三条第8款约定,邮储银行高新支行核发信用卡后,赵骥须在账单上指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之前缴纳年费及各项费用,赵骥签署本合约即表明接受全部缴费项目和条件,须按邮储银行高新支行确定的费率和利率支付持有和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利息,包括但不限于透支利息、年费、挂失费、滞纳金及其他费用等。邮储银行高新支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情况调整费率,并在按相关规定履行法定手续和告知业务后执行;该申请表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发卡行按照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相关标准详见发卡行营业网点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卡行可终止提供相应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如有变动,以发卡行最新公告为准;第三十四条规定,本章程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制定、修改,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修改将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生效。持卡人不接受该修改,可在公告期内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另查明,2016年9月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布《关于我行信用卡业务收费项目的调整公告》,载明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持卡人滞纳金收费项目,增加违约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2018年7月27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布《关于我行信用卡分期业务优惠政策的公告》,载明从2018年8月1日起,针对部分信用卡客户分期手续费实施如下优惠政策:在分期期数内按月收取,每月收取分期交易总金额的0.6%。2019年4月1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布《关于我行信用卡分期费率调整的通知》,载明自2019年7月11日起,对信用卡分期手续费率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在分期1期数内按月收取,每月收取分期交易总金额的0.3%-0.85%,具体手续费以申请时为准。再查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催收业务系统显示,截止2021年9月2日,赵骥欠付的本金为9786.03元,利息为1335.42元,费用为1595.63元。庭审中,邮储银行高新支行陈述费用为1595.63元包括分期手续费、违约金。以上事实,有邮储银行高新支行提交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关于我行信用卡收费项目的调整公告》、《关于自动付清信用卡收费标准的公告》、银行信用卡催收业务系统截屏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实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诉争的事实均发生在《民法典》实行前,故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邮储银行高新支行按约向赵骥核发了信用卡,赵骥使用信用卡应当按约按期还款。本案中,赵骥已拖欠本金9786.03元,本院予以确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赵骥逾期还款,邮储银行高新支行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赵骥立即偿还因逾期还款产生的利息、费用。关于利息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赵骥逾期还款属于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截止2021年9月2日的利息已明确为1335.42元,以及赵骥应承担自2021年9月3日起以拖欠本金9786.03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违约金,领用合约约定应当支付的滞纳金以每月应还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而章程约定可以以公告的方式对条款进行变更,邮储银行高新支行已按约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对条款进行变更,符合合同约定。故应当支付的违约金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包含违约金在内的费用1595.63元已经明确,本院予以确认。上述透支利息(含复利)、费用的计算应当以总额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骥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支付透支本金9786.03元,截止2021年9月2日的费用1595.63元,截止2021年9月2日止的透支利息1335.42元及自2021年9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透支利息(以透支本金9786.03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算),上述透支利息、费用总和不得超过以9786.0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金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预交59元,由被告赵骥负担,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结算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许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万陈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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