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承稳,杨春碧等与黄艺,刘晓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5财保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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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5财保162号案件名称
刘承稳,杨春碧等与黄艺,刘晓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承稳;杨春碧;常年珍;廖冠军;廖淑兰;黄艺;刘晓辉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1)渝 0235财保162号申请人:刘承稳,男,汉族,1951年08月18日出生,云阳县。 申请人:杨春碧,女,汉族,1972年02月28日出生,云阳县。 申请人:常年珍,女,汉族,1949年09月23日出生,云阳县。 申请人:廖冠军,男,汉族,1997年09月14日出生,云阳县。 申请人:廖淑兰,女,汉族,1993年02月19日出生,云阳县。 被申请人:黄艺,女,汉族,1977年08月17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 被申请人:刘晓辉,男,汉族,1972年10月13日出生,云阳县。申请人刘承稳、杨春碧、常年珍、廖冠军、廖淑兰与被申请人黄艺、刘晓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0)渝0235执保111号执行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黄艺、刘晓辉名下的房屋和车辆。因双方已达成调解,现申请人刘承稳、杨春碧、常年珍、廖冠军、廖淑兰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承稳、杨春碧、常年珍、廖冠军、廖淑兰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刘 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董 昌 魏 书 记 员 涂 雪 娇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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