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华、日照友巍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102执3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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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102执3856号案件名称
刘少华、日照友巍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日照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少华;日照友巍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102执3856号申请执行人:刘少华。被执行人:日照友巍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少华与被执行人日照友巍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102执64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日照友巍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少华137677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1)鲁1102执322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本案合并于(2021)鲁1102执3224号案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102执38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惠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国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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