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郭艳华、周延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29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295号
  • 案件名称

    郭艳华、周延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郭艳华;周延河;黄立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295号申请执行人:郭艳华,女,1970年4月23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周延河,男,1971年7月8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黄立梅,女,1975年8月1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郭艳华申请执行周延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民初12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孙凤艳以被执行人周延河、黄立梅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孙凤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129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云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晓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