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秀键、吴敏礼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526执20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闽0526执2091号案件名称
苏秀键、吴敏礼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苏秀键;吴敏礼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闽0526执2091号申请执行人:吴敏礼,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执行人:苏秀键,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申请执行人吴敏礼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526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秀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以邮寄送达形式向苏秀键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苏秀键未履行法律义务。二、本院已另案扣留了苏秀键在德化县浔中中心小学的工资等收入,待本院提取该款后本案再移送参与分配。本院依法查询苏秀键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苏秀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依法对苏秀键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四、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书面告知吴敏礼,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吴敏礼表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苏秀键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吴敏礼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庆谋执行员 黄炜杰执行员 林昆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耀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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