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晋、曹洪波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725财保19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725财保198号
  • 案件名称

    刘晋、曹洪波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乐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晋;曹洪波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725财保198号申请人:刘晋,男,1998年9月11日生,住山东省寿光市。被申请人:曹洪波,男,1977年1月14日生,住昌乐县。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鲁GC××××号轿车一辆,潍坊市齐元铭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该案情况紧急,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鲁GC××××号轿车一辆。(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会启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郄本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