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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代群、朱绪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28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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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284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代群、朱绪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代群;朱绪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2843号之一申请人:刘代群,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铭键,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申请人:朱绪新,男,195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敏,湖南芙蓉(常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代群与朱绪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湘0703民初2843号民事裁定,对朱绪新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刘代群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刘代群自愿申请解除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朱绪新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或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戴大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 ? 鲁进书 记 员 ???刘秋红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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