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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龙江、林耀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闽0524民初4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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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闽0524民初4858号
  • 案件名称

    蔡龙江、林耀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溪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蔡龙江;林耀程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闽0524民初4858号原告林耀程,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安福,安溪县虎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龙江,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蔡龙江支付尚欠林耀程货款6,900元及逾期利息(按约定的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20年1月24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000元);2.由蔡龙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蔡龙江尚欠林耀程货款6,900元限于2022年1月30日前还清(款项转入林耀程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安溪支行的账号:xxxx);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蔡龙江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钟辉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许土笔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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