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军、胡兰凤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5执恢4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1025执恢45-2号案件名称
杨军、胡兰凤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杨军;胡兰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5执恢45-2号申请执行人:杨军,男,汉族,1946年11月1日生,住陕西省镇安县。被执行人:胡兰凤,女,汉族,1962年12月5日生,住陕西省镇安县。申请执行人杨军与被执行人胡兰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1025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内容为:被告胡兰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杨军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07年7月28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侯开有已偿还利息2万元,履行时一并结算)。因被执行人胡兰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执行人胡兰凤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杨军以发现被执行人胡兰凤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请求恢复执行,本院已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胡兰凤向申请执行人杨军偿还借款本金97000.00元、利息100000.00元共计197000.00元。自2022年1月1日起每年12月31日前偿还25000.00元直至还清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1025执恢4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明阳审判员 陈怀军审判员 姚其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阮国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某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753号 下一篇 金玉贤、吴子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恢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