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某、刘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25执688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425执688号之三案件名称
聂某、刘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名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聂某;刘某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25执68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聂某,男,1954年4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某,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冀0425民初40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银行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斌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青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422执1373号之一 下一篇 宋显忠、闫秋义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恢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