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影、绥中县绥中镇豪庭装饰商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14民终2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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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民终2088号案件名称
高影、绥中县绥中镇豪庭装饰商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高影;绥中县绥中镇豪庭装饰商店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14民终20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影,女,1976年4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绥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绥中县绥中镇豪庭装饰商店,地址:辽宁省绥中县绥中镇新兴街二段6一5号。经营者:邓士杰,女,1970年12月29日生,满族,个体,住绥中县。上诉人高影因与被上诉人绥中县绥中镇豪庭装饰商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中县人民法院(2021)辽1421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影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21)1421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并改判为驳回一审原告诉讼请求。2.上诉人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这一认定错误,且无合法依据。首先,本案中没有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装修装饰合同,只有一张原告代理人提供的报价单,而且也没有装修结算单。其次,一审法院拿报价单做为装修合同也会因合同违法而无效。2.一审判决认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完成了工作成果”。这一认定错误。本来原告就没有按承诺实施装修行为,一审被告已向法庭举证,有证为凭。本案是因原告未完成承诺的工作成果才产生的纠纷,而且经事实证明原告根本就是不会装修才导致纠纷的出现的。3.一审判决认定“关于被告提出安装门存在瑕疵,因合同中未约定何种品牌标准”。这一说法更是荒谬和无稽之谈。至于应做什么样式的门,一审原告是有明确承诺的,只要按承诺履行就不会产生纠纷了,一审法院无视原告承诺,荒谬的要求合同中未约定何种品牌标准。既使没有这种约定,但也没有约定做一个坏门吧。二、适用法律错误。由于一审判决错误认定双方签有合同并确认有效而援引判决依据法律,但本案无该法律条款适用的条件,且所谓的合同违法无效,所以本案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由于存在以上错误,故不服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办案,查明事实,支持上诉请求。绥中县绥中镇豪庭装饰商店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结果公平公正,请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绥中县绥中镇豪庭装饰商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装修款16,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0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双方约定了事项及价款,总价款22,000元。当时被告付定金6,000元,约定2020年11月1日开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工作成果后,被告以装修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原告核减工程价款,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并发生矛盾。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诉至本院。一审法院认为,装饰装修合同是指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与发包人就达成的明确装饰装修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原告为装修人,被告为发包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原告依约完成的工作成果。被告应按约定支付价款。关于被告提出安装门存在瑕疵。因合同中未约定何种品牌标准。关于被告提出的装修标的未经验收合格的意见。现被告已入住,主张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绥中县绥中镇豪庭装饰商店支付价款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高影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绥中豪庭装饰设计施工报价单》,约定了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定金等内容,完全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并且高影支付了定金,绥中县绥中镇豪庭装饰商店履行了装修义务,装修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上诉人高影提出的没有签订装修合同和适用法律错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至于高影提出的质量问题,可另行诉讼。综上所述,高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高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白文革审判员 唐铁刚审判员 薛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妤诺本判决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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