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中南郑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10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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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1075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汉中南郑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陕西汉中南郑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虎;李秀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03执10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汉中南郑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继红,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杰,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贺虎,男,生于1983年6月20日。 被执行人李秀萍,女,生于1981年9月19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汉中南郑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虎、李秀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3日以被执行人涉嫌诈骗,汉中市**局汉台分局正在侦查之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703执10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晓红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米 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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