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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华兴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621执保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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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1执保44号
  • 案件名称

    贵州华兴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江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口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贵州华兴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中交德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石阡荣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财 产 查 控 通 知 书 (财产保全用) (2021)黔0621执保44号 贵州华兴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中交德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石阡荣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贵州华兴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中交德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石阡荣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于2021年9月6日冻结了被申请人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新建路支行的存款7743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9月6日起至2022年9月6日止)。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特别提示: 申请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自动转化为诉讼或者仲裁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化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2、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3、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4、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 5、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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