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金祥、邓新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恢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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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恢182号案件名称
肖金祥、邓新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肖金祥;邓新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恢182号申请执行人:肖金祥,男,生于1957年4月,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邓新华,男,生于1960年8月,住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执行肖金祥与邓新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邓新华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以及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信息,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肖金祥XX元的债权无法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0503民初6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学锋审判员 陈 昊审判员 樊江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旸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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