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姝铭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华粉丽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2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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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2521号案件名称
西安姝铭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华粉丽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西安姝铭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华粉丽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2521号原告:华粉丽,女,汉族,1984年4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404037220。被告:西安姝铭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9J6JX6。法定代表人:冯旭峰,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粉丽与被告西安姝铭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粉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华粉丽负担。审 判 员 孟 君 梅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雪打印:扈艳红 校对:艾可可 2021年 月 日送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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