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永才、刘博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5民初2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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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民初2027号案件名称
商永才、刘博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商永才;刘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5民初2027号原告:商永才,男,1967年4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刘博,男,出生日期不祥,住址不祥。原告商永才与被告刘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商永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商永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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