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徽县某某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227执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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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7执656号案件名称
彭某某、徽县某某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彭某某;徽县某某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李某某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227执656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被执行人:徽县某某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合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徽县某某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227民初30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802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主动履行了81374元(其中执行款80270元,执行费1104元)的给付义务,至此,该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徽县某某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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