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锦马、王祚松人格权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22执恢2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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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22执恢264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锦马、王祚松人格权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锦马;王祚松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22执恢2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锦马,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王祚松,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锦马与王祚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繁民一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需在财产查封、保全期满十五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保全,逾期未申请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汪国强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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