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以密、滕召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102执1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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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102执1046号案件名称
滕以密、滕召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日照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滕以密;滕召源;袁征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滕家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102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滕以密,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执行人:滕召源,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执行人:袁征兰,女,193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天,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滕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兖州路与济南路交叉口北100米滕家村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102ME0509641G。负责人:滕怀峰,村支部书记。申请执行人滕以密、滕召源、袁征兰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滕家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67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查明本案执行标的1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滕家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20000元并过付至申请执行人滕召源。案件执行费1700元由申请执行人滕召源承担,申请执行人滕以密、滕召源、袁征兰申请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依据(2020)鲁1102民初67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2021)鲁1102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滕以密、滕召源、袁征兰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滕家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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