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市南区食邦棒美食城等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212民初2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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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12民初2483号案件名称
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市南区食邦棒美食城等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市南区食邦棒美食城;崂山区亮味居美食餐厅案件缘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12民初2483号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168号2栋1209、1210、1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XAWAM45。法定代表人:黄柯宁。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市南区食邦棒美食城,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3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02MA3DM8BM63。经营者:鹿红。被告:崂山区亮味居美食餐厅,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张村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2MA3EF00584。经营者:张永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南区食邦棒美食城、崂山区亮味居美食餐厅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朱 强审判员 代丛蔚审判员 卢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敬云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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