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芸、大连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213财保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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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财保62号案件名称
魏芸、大连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魏芸;大连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财保62号申请人:魏芸,女,1987年11月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彦、王家晨(实习),均系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连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御龙园A区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91431415C。法定代表人:商震。申请人魏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万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魏芸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23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账户内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兴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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