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天玺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3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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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3105号案件名称
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天玺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天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3105号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法定代表人:陈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如君,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长沙天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820号恒大绿洲综合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刘洋。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22楼2205室。法定代表人:孙拓。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法定代表人:赵长龙。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天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天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30153.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为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天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3015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华人民陪审员 黄忠伟人民陪审员 李玲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佳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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